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食堂卫生检查标准
2016-10-26 13:54   门诊部   (点击: )

    依据食品卫生法及食品卫生五四制的要求,特按如下标准检查。

    1. 采购的食品必须有生产日期、保质期限、及卫生合格证。过期食品不得销售。

    2. 粮食霉变不得加工销售。

    3. 食品腐烂变质不得销售。

    4. 油质酸败不得用来加工食品销售。

    5. 主、副食库中存放的物品要摆放整洁,有防霉设施。

    6. 加工副食间,要有生、熟分开的菜板、菜刀、菜盆。各种用具要清洁卫生。

    7. 餐厅地面、桌椅清洁,无杂物。

    8. 主食间要清洁卫生。

    9. 小菜间要清洁卫生,夏季凉拌菜类,要当顿加工当顿销售。

    10.熟食品,如:肝、酱肉、肠等等,如是自己加工最好要当顿加工当顿销售,当顿不销售的要冷藏保管。夏季再销售时,需彻底加热。

    11.成品与半成品要分开。

    12.杂物与食品分开。

    13.冰箱内的熟食品与生食品分开。

    14.环境卫生要清洁,无杂物。

    15.有防蝇防尘设施。

    16.个人卫生要衣帽整洁,不留长指甲。

    17.销售食品时不得用手直接接触食品。

    18.患有化脓或渗出性皮肤病的,暂不得参加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。

    19.当饮食工作人员发烧,临床症状怀疑有如下疾病:痢疾、伤寒或病毒性肝炎时,暂隔离检查治疗。明确后再做决定。

    20.餐具要一餐一用一消毒。

    21.每餐必须留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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